國際學生
工作證須知
相關規定
- 依據「雇主聘雇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外國學生如欲在臺灣打工或實習(不論是在校內或校外,含教學助理及研究助理或任何勞務付出之工作),依規定必須先申請並取得工作許可證後,才能工作,若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證,即受僱為他人工作者,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之罰鍰。
- 來臺就讀正式學制之外國留學生,入學後即可提出申請
- 除了寒暑假以外,工作時間每星期20小時為上限
- 工作證核發效期為半年(最長至3月31日或至9月30日),期滿必須再次提出申請
- 詳閱「勞工委員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應備文件
- 護照
- 居留證
- 學生證
- 在學證明
- 100元(到郵局劃撥)
劃撥戶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申請及核發時程
108年1月1日起採線上申請,申請網址 https://ezwp.wda.gov.tw/。
國際處通知同學到辦公室取件,請隨身攜帶您的工作證。
工作證效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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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學期申請 | 勞動部核可日~ 隔年03月31日 |
下學期申請 | 勞動部核可日~ 09 月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