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學校
簽訂流程
一、締約目的
- 姐妹校建立目的在於促進推動國際交流合作,期對全校師生之教學、研究、行政產生正面影響。
- 締約對象應經選擇及評估,與本校規模相當、有助本校學術發展與提升、共同合作、互惠平等對待為合作前提。
二、法規依據
- 法規依據「中國醫藥大學與各大學及研究機構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書處理原則」
- 為提昇本校之學術水準,促進學術及文化交流,特訂定此處理原則。
- 學術合作協議書可由本校或擬與本校簽署合作之機構提出。本校可由校、院、中心或系所基於合作或學術交流之需求而主動提出;對方則由其校、院、研究單位、系所或相關單位主管提出。
三、合約內容
- 精神:以互惠平等為基本原則。
- 使用語言:英文版為唯一正式版本,陸港澳地區除外。與大陸地區簽約需製作簡體字及繁體字一式兩份,本校留存繁體字,簡體字版本供大陸學校留存。
- 內容項目:至少需有合約名稱、合約起迄(一般為五年,可自動延長五年)、簽約人、簽約日等項,餘可視雙方需要酌予增加。與大陸學校簽約,請勿涉及學分承認或學位授與。
- 內容協商方式:由主政單位與對方協商,協商方式不拘,可籍由電子郵件、傳真、電話、會談等方式進行。
- 本校簽署代表人:若校級合約則為校長,院級合約則為院長,依此類推。
四、合約之種類
- 姊妹校合約:
備忘錄MOU: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本校常用範本下載]
協議書Agreement[本校常用範本下載]
意向書Letter of Intent
說明:為最初步的合作,無論層級(校或系),經簽署後均會納入本校姊妹校數字統計、並稱之為「姊妹校」(唯需註明合作對象僅限於院或系)。 - 附約Addendum:
經初步姊妹校簽署後,合作更密切者,可再簽署實質合作附約
五、合約之簽署
在完成行政流程後,進行合約簽署。以郵寄、代表訪問或在簽約典禮中進行,地點不拘。簽約儀式校級由公共事務處主導,其他由主政單位主導。
六、姊妹校歷年成長圖
七、與大陸地區簽約注意事項
- 宜先詳閱相關法規,需於簽約兩個月前報教育部核示後,方可簽署。
- 與大陸地區學校「簽署時,宜注意名稱問題,堅守交流『對等』立場」,並於雙方簽署後,將書面合約傳真至教育部大陸事務工作小組備查。
- 各單位如與大陸地區簽約,可請公共事務處協助向教育部申報。
流程:由各單位上簽(至少於簽約前兩個月),會辦國際事務處,呈報校長→國際事務處備文向教育部申報→教育部來文核可,國際事務處知會該單位→核可後兩個月簽約。
- 目前我方未採認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學生交流計畫勿涉及學分承認或學位授予。
- 大陸地區學生來臺研修之「短期研修費」收費標準,統一以私立學校學分費1.5倍計算,如兩岸學校間訂有協議,則從其約定辦理。
與大陸地區簽約相關法規–
教育部國際暨兩岸教育司:
1. | 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 | 法規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