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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來臺修讀正式學位或研修之大陸地區學生,得辦理購車登記


說明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發文字號:臺高(一)字第101003058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交通部函影本
主旨︰交通部業同意來臺修讀正式學位或研修之大陸地區學生,得
   持許可停留期間六個月以上之「入出境許可證」、「駕駛執
   照」及「學校在學證明文件」等文件辦理購車登記,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交通部101年2月20日交路字第1010000484號函辦理。
 二、檢附交通部前揭函文影本如附供參,併請配合向學生宣導,
   應於離境時辦理車輛報廢或過戶登記,避免衍生車籍管理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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