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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說明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交流參訪相關規範


說明
教育部說明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交流參訪相關規範
 
主   旨:
有關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交流參訪我政府機關(構)、學校等活動場地內,國旗、國父遺像及國家元首玉照等原有精神禮儀布置相關規範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   明:

1.          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9年11月26日陸法字第0990050755號函辦理。

2.          依據「接待大陸人士來臺交流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略以:「接待大陸人士,應遵守『接待大陸人士有關旗、像與稱謂問題說明』。...對於大陸方面要求變更接待單位名稱或其他不合理之要求,應予拒絕。」及第10點規定:「接待單位應向大陸人士表明,基於國際禮儀,應尊重我活動場地內國旗、國父遺像及國家元首玉照等原有精神禮儀布置。對於變更布置之要求,應說明我方立場並予拒絕。」

3.          依上開注意事項,對於我方接待單位及參訪安排事宜已有相關規範,我政府機關(構)、學校舉辦兩岸交流活動,應不得有任何損及國家尊嚴與主權的布置與安排,以維持交流秩序,促進兩岸良性互動。

4.          茲具體要求各單位、學校或貴轄屬學校接待大陸地區人士時,如接獲大陸人士有前揭不當要求,除予拒絕外,並應向其所屬主管機關通報,各主管機關務應積極督導持續關注事件後續發展,妥為因應突發狀況,以維護國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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