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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教育部規定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


說明

《重要訊息:轉知教育部規定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
 
來文機關:教育部
 
主旨:
有關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請確依相關規定辦理,詳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明:
1.邇來部分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未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33條之3,及「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以下簡稱審查要點)第2點規定,於進行簽署任何書面約定書2個月前,向本部提出申報,甚或發生未經報准,即逕自簽署之行為,逾越法規,殊值檢討改善。
2.茲請轉知所屬,嗣後如未依規定報經本部同意即先行簽署者,將不予備查,並予警告等處分,如再累犯,將依兩岸條例第90條之2規定對學校或相關人員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3.本部核復同意之書面約定書草案於簽署前如擬變更內容,或依該簽署後書面約定書再擬另行簽署任何後續書面約定書,仍應依審查要點第10點規定事先向本部申報同意後始得簽署。
 

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注意事項:

1.      目前我方未採認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學生交流計畫勿涉及學分承認或學位授予。

2.      與大陸地區學校簽署時,宜注意名稱問題,堅守交流『對等』立場

3.      申報流程:由各單位上簽(至少於簽約前兩個月),會辦學術交流中心,呈報校長→學術交流中心備文向教育部申報→教育部來文核可,學術交流中心知會該單位→核可後簽約。

 

  法規連結:

 

  附件:

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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