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教育部 函
主 旨: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研修、講學及短期專業交流乙案,請依相關
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內政部104年11月23日內授移字第1040955068號函辦理。
二、各校辦理兩岸學術交流時,請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辦理,避免
違規情事發生。
三、邀請單位應協助所邀請之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及學生依核准之日期入出境,避免在臺逾期
停留,如原核准之入出境日期或在臺行程有變更,應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至內政部移民
署網站上傳變更後行程表。
四、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及學生在臺期間,應安排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如因主要專業活動
需要,須延長在臺停留日數,請於停留期限屆滿5日前,備妥延期申請書、計畫書及行程表
等相關文件,由邀請單位以紙本方式至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申請停留延期,停留期限
屆滿後不得提出申請。
五、隨文檢附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專業交流相關條文供參。
附 件: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相關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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