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主 旨:檢送本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教育交流抽查訪視實施計畫」乙份,請 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內政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5條規定及內政部「大陸地區人民 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及商務活動交流抽查訪視實施計畫」辦理。 二、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其主要專業活動,不得變更,如有變更 應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6條規定,由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 前,檢具確認行程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三、本部將不定期進行抽訪申請個案活動內容及地點,訪視紀錄表將函送內政部移民署。 附 件: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教育交流抽查訪視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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