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主 旨:轉知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 行政院定自104年7月3日施行,請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104年7月1日院臺法字第1040034260B號函、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4年6月22日 陸法字第1040400440號函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6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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