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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陸生來臺就學入出境許可證之換發及延期事宜


說明

教育部 函

主   旨:有關陸生來臺就學入出境許可證之換發及延期事宜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內政部移民署104年6月18日移署出陸鋒字第1040071433號函辦理。
 二、因應陸生來臺就學畢業後繼續在臺就讀下一階段學制班次升學之需要(不受畢業離境規定之
            限制),爰請陸生各錄取學校備齊下列文件,至其所在地之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代申請換發
            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一)填寫陸生入出境申請書。
  (二)照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三)大陸地區旅行證件正、影本(驗正本收影本)。
  (四)繳回原多次(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五)錄取或註冊證明。
  (六)畢業證明。
  (七)保證書(陸生專用)。
  (八)委託書(陸生專用)。
  (九)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三、為因應陸生來臺就學入出境許可證有提前延期需要,爰請陸生各就讀學校自即日起備齊下列
            文件,至其所在地之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代申請入出境許可證延期事宜:
  (一)填寫入出境許可證延期申請書。
  (二)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或公函正本。
  (三)大陸地區旅行證件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四)多次(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五)委託書(陸生專用)。
  (六)費用:新臺幣300元。
 四、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規定,陸生就學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之效期展延,
            每次不得逾2年,並不得逾各學位之修業年限,若已逾前述修業年限,則再延期之期間不得
            逾6個月;另陸生有休學、退學、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亦請各學校依規定辦理通知(報)
            事宜。
 五、檢附內政部移民署來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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