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主 旨:有關國內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約合作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 明: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3及「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 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第2點,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 之合作行為,應於進行簽約1個月前,向本部提出申報,且於獲本部同意後,方得進行締約。 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之2規定略以,「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就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所簽署之文書。」故締約時所擬簽署之文件請避免 使用「協議」2字為名,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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