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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外生工作證申請規定修正】
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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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外生工作證申請規定修正】
1. 依據僑務委員會本(102)年12月24日僑生聯字第1020085905號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年12月10日勞職管字第1020507266號函辦理。 2.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第31條及第33條,為維護僑外生之學位生受教及工作權益,及使僑外生工作許可申請標準一致,刪除外國留學生之學位生須入學一學期及外國留學生須學業成績優良,始得申請工作許可之規定。因此,僑生與外生入學當學期即可申請工作許可。 3.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請參考網站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 4. 工作證許可辦理,請洽以下承辦單位: 僑生: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林亞君 分機1231
外籍學生:國際事務處學生國際事務組賴又瑄 分機1611
5. 附件:僑務委員會及勞委會來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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