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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外交部處理泰國學生來臺就學相關簽證申請案原則


說明
來 文 機 關︰教育部
發 文 字 號︰臺教文(五)字第1020123712號
 
主   旨:
有關外交部處理泰國學生來臺就學相關簽證申請案原則,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外交部本(102)年8月12日外授領二字第1026801022號函辦理。
二、前開函略以,該部考量配合擴大招收優秀外國學生政策,並為維護我社會秩序及國境安全,日後泰國學生來臺就學及類此案件之相關簽證申請受理原則如下:

(一)      個別申請,逐一審核:因簽證申請人個別條件殊異,爰我駐外館處針對申請個案依據一般簽證審核原則逐一審核。集體式申請案,將一律拒絕。

(二)      語文財力,兩者兼備:鑒於實務上國內大專校院授課以中文或英文為主,爰申請者應具備基本中文或英文之語文能力,相關駐外館處將按駐在國之實務狀況訂定語文能力標準並公告之。另由於外國學生嚴禁非法打工,爰申請者應備學習期間充分之學雜費及生活費財力證明,以免日後在臺生活匱乏進而衍生非法打工或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活動等情事。

(三)      加強面談、去蕪解惑:我駐外館處未來於受理此類簽證申請時,將加強對申請人之面談。

(四)      凡循上揭原則審理通過者,我駐外館處將依規定核發簽證,否則將逕予拒絕簽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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