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主 旨:「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23條條文業經修正發布,請 查照轉知。 說 明: 一、依據內政部102年7月30日台內移字第10202628395號函辦理。 二、本案條文業經內政部102年7月30日以台內移字第1020262839號令修正發布。 三、本案修正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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