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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01學年度應屆畢業僑生及外國學生申請畢業後在臺實習事宜


說明
 
來文機規:教育部
來文字號︰臺教文(五)字第1020071974號
 
有關大學校院101學年度應屆畢業僑生及外國學生申請畢業後在臺實習事宜,詳如說明。
一、為提供大學校院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實習機會,教育部於100年度訂定「大學校院僑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及「大學校院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101年並二度修正前開要點,大幅鬆綁申請資格門檻規定。
二、101學年度第2學期即將畢業之僑外生,如符合上開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一,並取得要點第三點規定之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證明書,應於學校規定時間內,向學校提出實習之申請,並由學校於102年6月10日前(外生為102年6月20日前)將相關申請表件函送教育部審查,逾期概不受理。
三、僑生辦理請逕自聯繫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外國學生應屆畢業生由國際事務處辦理,請依規定繳交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證明書至國際處賴小姐,收件截止為6月10日。
四、僑生、外國學生畢業後實習相關申請表件(如附件1、2)、實習契約範本(如附件3),要點規定及相關資料電子檔請至「教育部僑外生畢業後實習專區」(網址http://ocec.nkfust.edu.tw)-「作業要點」、「申請表件下載」項下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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