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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越南學生申請來台留學及研習華語文 應備文件及基本外語能力證明表


說明
轉知:越南學生申請來台留學及研習華語文 應備文件及基本外語能力證明表
 
主   旨:
函轉駐胡志明市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函送有關越南學生申請簽證來臺留學及研習華語文「應備學歷文件與基本外語能力證明一覽表」及「應備文件說明書」等資料各乙份,請 查照。
 
說   明:

1.          依據駐胡志明市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101年9月10日胡志(101)字第10100054680號函辦理。

2.          依據我駐越南館處(河內及胡志明市)公告,自101年7月起越南學生申請簽證來台留學或研習華語須提交基本外語能力(華語或英語)證明,請學生務必及早報考外語能力考試以備妥申請簽證所需文件。

3.          「越南學生申請簽證赴臺灣留學及研習華語文應備學歷文件與基外語能力證明一覽表」如附件。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