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主 旨:104年5月6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之1,行政院 核定自104年6月15日施行,請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104年6月1日院臺法字第1040027653B號函辦理。
附 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第八十條之一條文
←回上頁∣↑回頂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