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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行政院定自104年7月3日施行


說明

教育部 函

主   旨:轉知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
                        行政院定自104年7月3日施行,請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104年7月1日院臺法字第1040034260B號函、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4年6月22日
                        陸法字第1040400440號函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6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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