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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外籍人士等辦理居留或定居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說明
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外籍人士等辦理居留或定居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來文機構:教育部
 
主   旨:
檢送衛生福利部103年7月2日部授疾字第1032100284號修正外籍人士等辦理居留或定居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公告影本及其附件,請 查照週知。
 
 
說   明:
依據衛生福利部103年7月3日部授疾字第103210028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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